發電機組的功率類別是綜合考慮配套件的功率類別,并結合實際使用情況規定出來的。國家標準GB/T2820,1-2009《往復式發電機驅動的交流發電機組》第一部分:用途定額和性能中的第13條對發電機組的功率定額作了如下規定:
1、持續功率(COP)持續功率是指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每年運行時間不受限制地為恒定負載持續供電的最大功率。
2、基本功率(PRP)基本功率是指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能每年運行時間不受限制地為可變負載持續供電的最大功率。
3、限時運行功率(LTP)限時運行功率是指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每年供電達500h的最大功率[注:按100%限時運行功率(LTP)每年運行時間最多不超過500h]。
4、應急備用功率(ESP)應急備用功率是指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當公共電網出現故障或在試驗條件下,發電機組每年運行達200h的某一可變功率系列中的最大功率。在24h的運行周期內允許的平均輸出功率(Pm)應不大于ESP的70%,除非往復式發電機制造商另有規定。
發電機組的標定功率是指在標準環境(大氣壓力、相對濕度、環境溫度)狀況下連續運轉12h的輸出功率(其中允許超負荷10%運轉1h)。發電機組超過12h以上連續使用時,其輸出功率應修正為發動機標定功率90%的電功率。對于同一臺發電機組,額定功率的類別不同,其數值大小是不一樣的。
呼和浩特發電機:所以國家標準(GB/T2820.5-2009《往復式發電機驅動的交流發電機組》第5部分:發電機組)規定制造商在產品銘牌上額定功率前必須標明功率類別,即加詞頭:COP、PRP、LTP或ESP。這樣表示,既能反映發電機組的實際情況,又便于用戶使用。同樣,用戶在選購機組時,也務請注意發電機組銘牌上標注的功率類別。